據7月20日《法治日報》報道,2024年以來,多地網約車營運險保費大幅上漲,部分網約車車主為節省成本,將實際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仍按“非營運”性質投保商業險。殊不知,車輛一旦“出險”,車主的此類違規操作將自釀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干著營運的活,卻買著非營運的保險,網約車車主看似少花了一筆保費,實則給自己挖了坑,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乘客帶來風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網約車投保“非營運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遭拒賠的案件,支持了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的主張,對網約車車主的“省錢”操作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評價,也給整個網約車行業敲響了警鐘。
不同的商業險有不同的保險覆蓋范圍和賠付條件、理賠標準。網約車“非營運險”和“營運險”針對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不同,保險公司所面臨的保險風險、承擔的保險責任不同,被保險人的保費繳納義務也不同,根據保險契約規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這兩種商業險不能替代使用或混同使用。
本案中,網約車車主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網約車營運,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提高了車輛的使用頻率,也讓車輛長時間處于一種更高的風險狀態之中。這種風險超出了保險公司和車主所簽訂的非營運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屬于《保險法》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一定責任,剩余損失由網約車車主個人承擔,既守護了法律公平正義,也守護了保險契約精神。
網約車運營關乎道路交通安全,車主投保“非營運險”也是一種安全隱患,不利于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值得警惕和防范。網約車車主應當摒棄投機心理、僥幸心理,切莫占小便宜吃大虧。網約車平臺也應加強管理,把投保營運險作為網約車運營的基本條件之一,每年對營運險手續進行跟蹤核驗。保險公司應在簽訂車險合同時嚴格履行顯著提示義務,把丑話說明白、說到前頭,引導車主看清責任,選對險種,遇變及時告知。